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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5  查看次数:
为加强学院综合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销毁,确保档案的生命周期、最大效用和正确保管,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正确、完整地掌握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适时地对档案提出销毁处理意见。
二、档案销毁前,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认真的清理、审查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后,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写出报告,报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三、对已到保管期限,但经鉴定尚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可延长保管期限。
四、档案销毁时,应指派监销人员(二人以上),并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盖章。然后到指定地点监销,将档案化浆或火化,确保销毁现场不留档案痕迹。
地址: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
电话(传真):0315-279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