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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8  查看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学校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建设发展,根据《河北省信访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以及校外人员和单位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给予答复及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学校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学校实施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信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的接待和处理。主要职责为:
1.受理、转办校内师生和校外群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对于师生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2.承办上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并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3.做好接待工作,维持接待工作秩序。
4.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师生和群众通过正常渠道依法信访。
5.督促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
6.协助受理涉及党风党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
7.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8.负责撰写、编制、报送相关各种信息、资料、报表。
第五条 学校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经常指导和监督办公室人员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定期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尤其在关键节点,要认真进行矛盾排查,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三、信访工作方法
第七条 学校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应经常阅读重要的师生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对师生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以使信访者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能及时得到答复或解决。
第八条 对校内师生和校外群众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要求或申诉、揭发、检举、控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要正确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九条 对一些重要的信访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应参与接访及信访案件的处理,并及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必要时由学校党政领导亲自处理。
第十条 对于来信来访中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但均不得采取官僚主义态度,马虎应付,推诿扯皮,更不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匿名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清楚、具体的信访事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办理。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或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需要报告处理结果的,承办完毕后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校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为了做好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改善工作作风。
2.增强党性,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师生和群众,认真处理师生和群众来信,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人员,要依法依规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4.维护学校和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熟悉业务,熟知信访工作法律法规,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5.在处理信访工作中,如果信访者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信访接待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应主动回避,以不妨碍信访工作的进行。
6.保护来信来访者的民主权利,严禁把揭发材料转交给被揭发、被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7.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由于主观故意或工作失误造成责任事故,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河北省信访条例(2015年修订)》的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信访主管部门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 “一岗双责”责任。
 
五、信访工作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对来访群众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力的教育和法制教育,按照《河北省信访条例(2015年修订)》的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无理取闹。
第十七条 对经教育不改,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来访人员,交由学校安全工作部(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河北省信访条例(2015年修订)》的有关条款规定,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年迈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来访,应视其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负责接回。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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