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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章程(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3-10  查看次数:
序  言
唐山学院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其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56年,依托原唐山铁道学校(现西南交通大学)创办了唐山市工业夜大学,同年9月经原国家高教部批准定名为唐山市业余工学院,1988年更名为唐山市职工大学。1983年,唐山职业大学创立,1985年更名为唐山大学,1992年更名为唐山高等专科学校。1985年,西南交通大学为智力支援唐山成立了唐山分校,并与上述两校联合,形成“三校一体”办学体制。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唐山高等专科学校、西南交大唐山分校、唐山市职工大学合并组建唐山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唐山建材工业学校、河北科技大学唐山分院、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分别于2002年、2014年、2015年并入学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持“诚信奋斗为人,严谨求真为学”的校训、“育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和“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精神,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执教”办学传统和根植唐山、面向京津冀、服务环渤海地区的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传承经典、名校带动,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建设具有显著办学特色的应用型大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唐山学院,简称唐院,英文译名为Tangsh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TSU。
学校网址为www.ts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以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依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培养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人文素养高,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党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上级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成人学历教育采用业余、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并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申办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根植唐山、服务一线,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共同商讨与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
学校面向产业链和创新链,以工为主,工、经、管、文、法、艺等协调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者。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逐步推行学分制管理;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实行学年制管理;专接本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实行学年制管理。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执教,通过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组织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积极参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管理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重要工作要求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设立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须建立章程或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规章履行职责。
负责学术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选举制。
负责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的政策性规定;
(三)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和督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评估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二)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管理措施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出建议;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校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建议;
(四)定期举行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唐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唐山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唐山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发挥院(系、部)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  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院(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系、部)工作机制是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院长(主任)是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院(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系、部)党总支负责院(系、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本院(系、部)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院(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分别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章  决策与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内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四)事关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如有必要,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提出后,须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与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尊重和支持相关机构和组织行使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岗位进行聘用;工勤人员按照技能岗位进行聘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条  教职工退休以后为退休人员。学校对于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奖、贷、助、补、免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九章  校  友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人员是唐山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唐山学院及其前身(唐山市业余工学院、唐山市职工大学;唐山职业大学、唐山大学、唐山高等专科学校;西南交通大学唐山分校;唐山建材工业学校;河北科技大学唐山分院;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唐山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唐山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八十三条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经费,强化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一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深红色环形上方为原中国科学院院长、“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获得者周光召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译名“TANGSHAN UNIVERSITY”,中英文校名文字颜色均为深红色;中间为白色中国龙金石篆字体的“唐”字,衬于深红色底色之上;“唐”字正下方是白色“1956”字样,为学校建校时间。
“唐”字里含“山”有“工”,代表了工学起步的唐山学院;两侧“人”的形状呈伸展、托举状,取义教师对学生的呵护与教育,展现了教师的责任与担当,学子的成长与成才,更体现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周光召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九十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通常情况下使用标准尺寸的2号旗(240×160cm),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其他尺寸的1号、3号、4号、5号旗等。旗面印有学校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校徽,校旗有2种式样、3种配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诚信奋斗为人,严谨求真为学”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唐山学院之歌》。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赞成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施行,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和校内公布。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九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议、审定、报批、备案和公布。
第九十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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