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决策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法依纪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3.科学民主决策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学校实际,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决策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3.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5.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工作;
6.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及硕士点的增列;
8.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9.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10.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1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2.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工作等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体制机制建设等;
13.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
14.学校做出的重要奖惩事项,推选市级(含)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1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8.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20.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老干部、统战、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决策等;
21.学校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22.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学术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建议人选;
2.校内处级干部任免、党政纪处分;
3.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4.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处级干部;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6.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各类议事决策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
7.其他应当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不动产购置、置换,学校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4.未纳入预算的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5.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中重大工程变更;
6.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7.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于学校建设的大额投资项目资金;
2.学校年度资金计划和偿还欠款计划;
3.追加、调整预算数额10万(含)——3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含)元以上,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10万元及以上受赠的大额资金;
5.学校对外1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
6.预算内单项项目在100万元(含)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7.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方式有: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应按照《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唐山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等制度的规定,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参加,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讨论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领导干部,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唐山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确定的程序执行。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或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征求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由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审议后再进行会议决策。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对已形成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一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动议,并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及保障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报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省、市、学校等相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市教育局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章 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唐山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党字〔2018〕21号)同时废止。